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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进水种子受潮 所受损失双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0-05-18 08:46:08


    仓库日久年长疏于修葺后墙漏水,致使存放在库内的种子浸泡受潮。今日,巩义市法  院审理了一起因仓库进水种子受潮引起的纠纷案件,经审理后判处双方各担相应责任。

    2009年,尚虎、李军租用河南外运储运公司的仓库存放玉米种子469.1吨,同年7月,二人准备往洞库内放石灰封库时,发现有水从玉米种子下边流出,下层的部分种子浸泡受潮。随后,尚虎、李军通知了该公司经理,经查明水是从洞库后墙流过来的,受水浸泡的玉米种子共计24800公斤。为减少损失,尚虎、李军二人遂将种子转移到其他仓库,并把损害较严重的种子拆包晾晒。事后,尚虎、李军多次找河南外运储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认为他们租用的仓库系自管库,后墙漏水是他们没有及时发现,致使公司没能及时修理,是他们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尚虎、李军二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河南外运储运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本院认为双方系租赁关系,原告的损失是由于被告未能及时履行维修义务,致使玉米被水浸泡,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二人对种子的损失也有责任,他们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据此本院做出原告承担百分之三十责任,被告承担百分之七十责任的判决。

    法官提醒,房屋租赁双方均有责任,承租方应尽到注意义务,当房屋出现问题时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出租方在得知情况后应妥善处理,以解决问题,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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