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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牌输了便抢劫 两男子被判三年刑

  发布时间:2010-05-14 09:40:29


    杨某、刘某两人在打牌输钱后,便说小贾、小蒙(化名)两人打假牌,杨某等将两人殴打、威胁后,将牌桌上的4000元赌资拿走后,又将小贾身上的800元现金及手机抢走。5月1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9年12月1日下午,杨某、刘某、孙某(在逃)在沙口路北段某会所510室与小贾、小蒙打麻将,双方约定50元一局,庄家赢是100元一局,可以搁两个“跑”,带“混”,而且“跑”吃“跑”。每个人拿出来2000元做锅底。几人打到晚上8点多,杨某输了1000元,孙某输了3000元。

    杨某、孙某几人见输的太多了,便反悔想将钱要回,小贾、小蒙不依,杨某、孙某、刘某三人便将小贾、小蒙两人摁在椅子上打了一顿。说她们打牌时玩手脚,让她们把钱拿出来,并威胁说,如果不拿钱就把他们拉到黄河滩埋掉。强迫小贾写了10000元的欠条。杨某等人将4000元锅底钱拿走后,又强行将小贾、小蒙两人身上搜了搜,将小贾身上的800元钱和手机拿走。几人才离开。小贾见杨某三人离开后立即打110报警。

    2009年12月11日,杨某、刘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杨某、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某、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予以量刑。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在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予以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二、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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