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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账,银行“硕鼠”监守自盗

  发布时间:2010-05-14 08:52:11


    以窃取他人的权限卡为手段,配合事先已知道的密码将他人钱款划走,为了延长被发现的时间,还用小刀将作案用过的微机网线割断,作案人员竟是中国某银行濮阳支行网点经理吕优(化名)。

    吕优如何得知他人权限卡的密码?如何轻而易举地得到他人的权限卡?这些除了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之外,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是关键。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赵伟建议,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以此为鉴,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以预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避免给银行和储户带来更大的财产损失。同时,吕优的犯罪行为也凸显了用人单位在培养人才和内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银行现金出现短款

    2008年9月7日12时许,中国某银行濮阳支行网点员工王某在清点现金时发现,自己的钱箱账实不符,误差500万元,出现短款,而另一名员工李某发现自己的抽屉被人撬开了。经过调查,发现是该网点的营业经理吕优盗取了李某的权限卡。二人立即向领导反映,同时也及时冻结了吕优的账户。

    案发当日,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吕优立案,同年9月28日批准逮捕吕优,并于同年11月5日将潜逃至广西钦州的吕优抓获。

    吕优,男,1968年出生,大专文凭。2008年1月,他开始任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支行专职网点营业经理,主要负责网点日常各项业务操作授权与会计核算管理。到底是出于何种目的,让已经到了不惑之年的吕优放弃安稳的工作并铤而走险呢?

    吕优供认,这一切都是因为自己的贪念。吕优因为职务关系认识了高某,高某从2008年开始找吕优帮他代理承兑汇票业务,高某把承兑汇票的原件给吕优,高某留复印件,吕优帮高某在复印件上签字,然后吕优再找人帮着承兑。一开始,吕优都能把贴现的钱及时给高某。

    但2008年9月1日,高某催促吕优还钱时,吕优告诉高某,对方交给他的一张承兑汇票他已经兑现了并打到了自己的卡上,还说自己和哥哥办了个厂子急用钱,“一个星期后保证还给你”,吕优用“缓兵计”先稳住了高某。

    事实上,吕优并没有办厂子,而是将高某的钱私自用于炒期货并赔了250万元。面对高某一再的催款,吕优焦急万分却又无能为力,于是他打起了公款的主意,并做了一系列的准备和计划。

“精心策划”盗公款

    吕优任支行专职营业室经理,是受濮阳市分行委派管理监督营业网点账务,对特殊业务、大额现金、存取授权复核,是营业网点的业务管理人员。而吕优正是利用非网点人员不得进入营业室这一职务之便,展开了他的盗款计划。

    2008年9月6日,也就是案发的前一天,吕优打电话问李某次日是否上班,李某说自己有事请假了。次日8时,支行大堂经理李名(化名)到营业室时,吕优就已经等候在门口了。李名打开了营业厅和通勤防门,到监控室接通了报警系统后,开始打扫卫生。

    而吕优趁人不备开始作案。吕优用手硬拉开李某办公桌的抽屉,取出李某的权限卡。因为事前知道李某权限卡的密码,吕优在王某的钱箱柜电子钱箱电脑上操作,在“蒋某”的户中虚存了500万元,然后他从此户中往自己的账户中转入200万元,往“高某”账户中转入300万元。为了延长被发现的时间,给自己赢得逃跑的机会,吕优用小刀将他作案用过的微机网线割断。整个作案过程不过五六分钟。

    由于之前吕优已经跟这两个分理处的营业经理报了支取计划,因此9月7日上午,吕优在两处分别顺利地取到了32万元、70万元,将取得的款共计102万元装入一书包内后,他开着自己的比亚迪车一路逃往广西钦州。

    而此时,拿不到欠款的高某心急如焚。9月7日上午,高某接到吕优的电话让他去取现金,通过查询,高某得知款确实到了自己的账户上。吕优又打电话催高某“赶快”取现金。高某心想取就取吧,免得吕优出了事牵连自己。接着高某再给吕优打电话,已联系不上他了。

    高某把取款存入自己账上后,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既然是吕优的还款,就应该没有什么好怕的。为保险起见, 9月7日下午,高某瞒着同事魏某为魏某办了个存折,将其中近180万元转存到这个账上,同时将另外近5万元转到了高某的业务对象的账户上。

    根据高某记的账,吕优欠他款的准确数额应该是279.52313万元,当时他给吕优打电话说多给了10余万元,吕优说等他回来再细算。

他为失足付出代价

    在潜逃近两个月后,吕优落入了法网,他将为自己的“失足”付出沉重的代价。

    公诉机关以贪污罪对吕优提起公诉。经调查,吕优于2008年9月7日上午8时许,在营业网点内趁员工李某未上班之机,偷偷拉开李某的办公桌,盗出其权限卡,并用自己的大额权限卡授权后,使用李某的权限卡和密码在王某微机内虚存户名为“蒋某”的500万元人民币存款。后将500万元转入其本人账户200万元,转入“高某”账户300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高某处扣押300万元,从吕优处缴获102万元。

    但被告人吕优及其辩护人辩称,吕优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贪污罪,属挪用公款罪,其中200万元中的98万元未取出,系未遂,且案发后全部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官说法:

    被告人行为的认定应考虑三方面问题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赵伟认为,对于吕优行为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吕优的身份问题,这是影响其行为定性的关键。如果吕优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则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反之如果其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是银行的普通员工,则吕优的行为 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次,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本案中,吕优以窃取他人的权限卡为手段,配合事先已知道的密码将他人钱款划走,并为了延长被发现的时间,还用小刀将他作案用过的微机网线割断。从吕优实施的这一系列的行为看,他显然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得到权限卡及密码的,如果没有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是不可能得逞的。

    再次,吕优占有财产的性质。吕优在“蒋某”的户中虚存了500万元,然后又将这500万元转出。从表面上看,吕优是将储户的钱转走,实质上储户的损失最终会由银行来承担,因此,吕优的行为实际上是侵占的是银行的财产。

用人单位:

    培养人才和内部管理方面亟待完善

    吕优作为一名受过正规大学专科教育的人员,有全面的业务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但却因自己的行为断送了前程,同时也给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刘正锋认为,吕优的犯罪行为凸显了用人单位在培养人才和内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单位选拔及培养人才的标准为吕优的犯罪行为留下了空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各单位对专业型人才的需求倍增,在选拔人才时过分注重应聘人员专业素质的同时,却忽视了其品格素质,如本案中的吕优,其精炼的专业知识却成了造成公司损失的导火索。另一方面,单位在对员工的培养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各单位为增强自身的竞争中力,一般会将对员工专业技能的进一步培养放在突出位置,但往往忽视对员工集体观念、道德观念、健康人格观念的培养。单位在选拔及培养人才时,应将员工自身道德及人格的培养考虑进去。

    单位的管理制度为吕优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本案中,吕优事前得知李某的权限卡密码,是促使其犯罪得逞的直接原因。各单位的保密事项均可分为内部保密和外部保密两项,一般单位十分注重各项资料的外部保密工作,对内部保密工作重视不够。此为单位内部员工利用各项保密资料实施犯罪行为留下了空间。加强单位内部的人员管理、规范单位内部运作机制是众多单位亟待解决的问题。

    编后:

    无论吕优最终被定为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牢狱之灾不可避免。吕优因欠债而走向犯罪的道路,自身法律、道德意识不高,廉洁意识不强自是其中原因之一,而建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才是解决此类犯罪最为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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