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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阳光穿透法院的第一扇窗口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尝试新模式,推行“立案听证”

  发布时间:2010-05-14 08:41:40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阳光司法、公平正义才能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正义是公开的正义,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工作中适时开展“立案听证”活动,努力探索以“公开、公正、高效、透明”为特征的“有诉必理”疑难案件立案审查程序,意义在于从制度上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真正实现,在实践中破解群众的“立案难”,从而真正体现了“人民是司法的根基,人民是司法的血脉,人民是司法的最终法官”。

    3月1日,初春的早上,郑州。

    初春的天气,在没有阳光的时候还会从冻了一冬天的土地里透出丝丝寒气,走在外面,也没有春风拂面的舒服惬意。

    这一天天气一改两天前的阳光明媚,变得很是阴沉,犹如此刻孙先生阴郁的心情。

    孙先生作为河南某学院的代理人早早地来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前等候,等待着一场与他们学校命运休戚相关的听证会。

    春节前,河南某学院以债权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河南某某学院告上法庭,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1182.1250万元。

案件回放

    学院之间恩怨由来长,差点公演“全武行”

    2010年1月20日,在河南省某知名论坛上有网友投诉河南某学院,网友“Amely”在该网论坛发帖投诉称:学院连一个起码的学习环境都保证不了,在前几年,竟然公然上演河南某某学院领导和其下属的河南某学院之间的“全武行”,大家竟各自出动各自保安动武。

    曾在2007年6月,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该院学生被迫停课,2009年6月又再次出现同样的情况。

    另据河南省某都市报《河南某学院关停,逼得教师跳楼讨说法》报道:2010年1月27日下午3时许,一条学校即将关闭的消息,犹如“最后一根稻草”,压垮了河南省某学院徐女士等16名教师。认为即将面临失业的他们,最终选择走上该院宿舍楼楼顶,以此求得解决问题之道。

    宿舍楼上,悬挂着七条黑白条幅,写着“强烈要求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职”等内容。围观学生表示,楼上站着的,都是该院教师。

    之所以爬上楼顶,在英语教师徐女士看来,并不是“偶然”。

    2004年,大学毕业后的徐女士,应聘到了该校教英语。一个月2000余元的工资虽不算高,但老师这份工作,却让她打心眼里喜欢。2007年,因未通过教育部审核,学校被要求停止招生。部分老师因此离开了学校,徐女士却从未想过离开。

    如今,放寒假了,徐女士的电话却多了起来。几乎每天都有学生问她,学校下学期是不是就没有了,是不是拿不到毕业证了……面对诸多疑问,她真的不知如何回答。到了此时,就连她也已经感到了绝望:最后一届学生即将毕业,学校会不会办下去,已经到了生死关头。

    近日,网上一则消息,彻底压断了徐女士等人的最后一丝希望。报道中说,河南某某学院外办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河南某某院将在这届学生毕业后,关闭河南某学院。”

    学校没有任何通知,徐女士等人“实在无法接受”,彻底绝望了。

    “不明不白就失业了。我们都是知识分子,没人愿意‘跳楼’,是被逼上了‘梁山’啊。”徐女士说。

    对于学校老师欲跳楼一事,河南某学院执行院长李女士称,她也很无奈,但只能“尊重老师的决定”。

    据李女士介绍,2003年该学院成立时,是中美联合办学,成立之初就组建了一个联合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主要由美方代表和河南某某学院代表组成。但自从管委会成立后,河南某某学院方面就没有与美方进行过正式会晤,“这就导致,教育部在复核河南某学院资质时得不到通过,最终停止了河南某学院的招生计划。”

    对于李女士的说法,河南某某学院院长表示:“不可信。”

    该院长称,河南某学院是一个非独立设置的办学机构,只是河南某某学院的二级学院,并不是独立院校。而且,学院在成立时,河南某某学院没有见到过美方对该学院的任何实质性投资,而且该院也没有外教,所有设施都是租用。根据某学院的状况,教育部分别在2005年、2006年对河南某学院进行资质复核,但均未通过。因此,教育部在2007年下发了停止河南某学院招生的通知。

    对于李女士所说的管委会问题,河南某某学院院长称,管委会成立时,河南某某学院就派出学院的两位领导作为成员,但美方代表人员却更替频繁,人员不确定。

    针对现身网络的报道,该院长表示,“河南某学院将关闭”的相关报道失实,“我们也很想河南某学院能通过复核,但由于美方代表人员的问题,复核一直无法通过。”但在他看来,学校问题不会对学生造成很大影响,现在学院的272名本科生,可以顺利毕业。

    对于河南某学院部分教师欲跳楼一事,该院长表示,他也有所了解,“这些教师是河南某学院自己招聘的,没有经过河南某某学院和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立案庭

    是否立案有分歧,公开听证解难题

    2月27日,该起诉卷宗到了立案一庭副庭长赵洪印的手里,赵洪印面对这类疑难、焦点案件,按照以往的惯例,连夜召开立案法官会议讨论是否立案。

    在会议上,立案法官之间的分歧较大,一部分法官认为,“按照被告河南某某学院于2003年1月16日与美国某学院签订的《中国河南某某学院与美国某学院合作办学协议书》规定,河南某学院为独立法人机构,与河南某某学院分属于两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两个独立法人出现债务纠纷,诉至法院,符合立案条件。”

    另一部分法官认为,“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文【2003】88号文件和河南省教育厅教科外【2003】249号文件规定,河南某学院为河南某某学院的二级学院,属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办学机构。二者之间的纠纷属于单位的内部事务,应该由单位内部协调处理,不应立案。”

    2月28日,由于此案不涉及财产保全,郑州中院立案庭决定在3月1日公开听证这起债务纠纷案件。

听证现场

    听证会上答疑解惑化纠葛

    “原告河南某学院因债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为准确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今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举行听证会……”3月1日,一场立案听证会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期举行。

    早在立案听证会召开之前,该院就已经向原告和被告告知召开立案听证的时间地点,要求双方作好立案听证的准备。

    听证开始前,由立案法官卢云玲查明起诉人、被起诉人、代理人是否到场,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主持人向双方当事人进一步释明立案听证的含义、听证目的和作用以及听证程序。

    立案听证将按下列顺序进行:1.核对、审查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资格,宣布听证会立案法官组成人员,告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由起诉人陈述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发表意见;3.起诉人提交立案的证据和请求立案的依据,被起诉人审阅并发表意见;4.双方发表听证意见;5.双方作最后陈述;6.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7.合议;8.宣告听证决定。

    原告河南某学院向法庭提交了借据和借款协议书,并提出根据《合作办学协议书》第9条和《河南某学院章程》第20条“河南某学院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单列帐户”,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37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成立,原告依法通过诉讼程序向被告主张债权。

    被告河南某某学院对于借款的事实也不否认,但称两学院之间存在着协议纠纷。

    听证历经两个多小时,经过法官的多轮征询意见和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回去征求院领导的调解意见再做决定。

    听证会结束后,立案一庭副庭长赵洪印告诉记者,“这起案件虽然调解难度很大,我们将尽最大努力调解。一旦调解成功,将为他们节省了一大笔诉讼费,也减少了他们的诉讼时间,同时将原本可能更加激化的矛盾化解于无形之中;如果双方放弃调解,我们立即研究是否立案,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把好案件“入口关”,

用心擦亮诉讼“第一窗口”

    郑州中院通过不断实践和深入调研认为:立案听证制度是对当事人诉权保护的制度具体化、诉讼程序化。通过听证由审判实践经验丰富、政治和法律素养良好的法官对不需要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疑难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有分歧的,将对他们的一些诉求直接了解情况,当面听取意见和审查材料,可以高效、公正、客观地处理问题,使当事人行使诉权有了具体、便捷的方式。

    建立立案听证制度是基于公正与效率原则、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有效行使立案释明权原则,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科学设计司法程序的客观要求。立案听证是案件审查工作公开化的一项制度创新,其最大价值是按照司法规律,在实践层面建构了疑难案件立案审查程序。从当事人角度看,它使得诉权得到了平等充分的程序保障;从法院角度看,听证体现了审查方式的公开性、直接言词性和效率原则。

    立案听证制度是有效配置司法资源的客观需要。立案听证把“是否驳回”作为听证审查每一件案件的出发点,在做好息诉工作的前提下,当场驳回了一些立案后可能“驳回起诉”的案件,有效控制了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数量,从而节约大量司法资源用于需要及时审理的案件上。

    立案听证制度同时还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使当事人主动息诉,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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