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范淑娟:毕业于解放军理工大学,后来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并进修了民商专业研究生的全部课程。现在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曾先后主审了省人大、市人大及省院关注的案件十多起,曾荣获办案能手称号。
[案情介绍]
李丽的工作单位较远,每天都要乘坐公交车上班。今年夏天的一个早上,李丽挤上了市公交公司的216路公交车。车上人很多,李丽只好手扶座位背站着。车开的较快,正要过十字路口时遇上了红灯,司机张师傅猛踩了煞车。这时李丽站立不稳,向前冲了出去,正踩在旁边王女士的脚上。由于是夏天,李丽穿的又是高跟鞋,所以这一脚踩的可不轻,王女士疼的直不起腰来。李丽叫张师傅打开了车门,带王女士到附近就珍。到了医院后,王女士的脚肿的很厉害,经检查后确珍为脚部皮下软组织挫裂伤。经清创缝合治疗,一个月后才能正常行走。这下王女士急了,坚持要让李丽拿出医疗费用和不能上班所造成的损失。李丽认为造成王女士受伤是由于张师傅的车开得太猛,应由张师傅承担责任。一个多月脚好以后,王女士又找到张师傅协商赔偿一事,张师傅说:谁踩得你你应该去找谁。在多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将李丽、张师傅、市公交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误工损失。
肖月:
1、王女士的要求法院应当支持吗?
2、谁应当负担王女士的损失?
范淑娟:
1、法院应依据王女士提交的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及误工损失凭证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2、市公交公司应承担王女士的损失。
李丽上公交车交费后,即与市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客运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将旅客安全运达。第三百零二条更作出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王女士的损伤非健康原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故依据法律规定,市公交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另《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也对赔偿范围坐了规定,赔偿责任的范围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故法院应依据王女士提交的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及误工损失凭证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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