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迫他人卖淫,四犯竞采用胁迫、殴打、强奸的方式,最终受到法律严惩。5月13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张某、吴某、田某、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到十二年、罚金2000元到4000元不等的刑罚。
2009年3、4月份,长葛市民朱某、张某伙同薛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长葛市某旅社内,以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张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薛某和昌某(已判刑)联系卖淫场所,后张某某被迫在长葛市某宾馆进行卖淫活动,期间由吴某负责看管,薛某、昌某负责结账,非法所得收入由薛某、昌某用于五人挥霍。
2009年7月13日,朱某、田某、吴某、张某同昌某预谋将陈某某、苑某某强行带到新郑市某镇进行卖淫。当日凌晨12时许,田某将被害人陈某某、苑某某从长葛市某歌厅叫出来,由昌某打电话安排出租车,张某、吴某、朱某、田某将苑某某、陈某某拉上出租车,四人一起强行将陈某某、苑某某二人带至新郑市某镇,和昌某接应后,五人又商量陈某某、苑某某强迫卖淫的收入,归五人共同所有。后昌某将四被告人和二被害人安排至某镇招待所住下。在招待所内,为了以后控制二被害人卖淫活动、便于管理,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分别对苑某某、陈某某二人实施了强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田某、吴某、张某以胁迫、殴打、强奸的方式,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照我国刑法强迫卖淫罪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