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郑州中院举行工程款发放仪式,将4327714.9元执行款发放到申请人执行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手中,至此,这起长达一年的政府部门拖欠工程款案得以顺利执结。
申请执行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国道310巩义境小詹至偃界改造工程NO.2标段,自2004年4月开工以来,某财政局年年都为该公司拨付工程款,但直到工程完工,工程款没有拨付完毕,在经多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泰宏公司一纸诉状将该工程主管部门某交通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某交通局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判决生效后,由于该政府财政部门资金困难,判决一直没有得以执行。针对当前地方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中院执行庭执行员张黎娜主动靠上去做好政府工作,先后多次与政府主管领导进行沟通协调,耐心细致地对政府进行说服解释,苦口婆心地做当事双方的和解工作,最终取得了政府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某交通局一次性支付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327714.9元。至此,这起由省院和郑州市政法委督办、本院查办的政府部门拖欠工程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申请人拿到工程款后,对郑州市中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深深的谢意,实现了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