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所购买的食品宣传或包装上有“该食品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对某某病有很好的疗效”等与药品有关的术语。这是否符合有关食品广告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市民赵某在郑州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种叫做芦笋豆丝的商品。该商品的外包装上注明产品具有以下功效:“芦笋不仅含有丰富的营养成分,而且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医学家认为芦笋对各种癌症都有预防和治疗功效,被广泛应用于生产新一代防癌、致癌的保健药品。所以芦笋是理想的药、食两用佳品。”赵某认为这仅仅是普通的商品,包装上的宣传违反相关的规定,遂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该商品上标明的对各种疾病有所预防和治疗的内容,违背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禁止性规定,直接或间接地宣传了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故判决超市退还赵某货款11.80元,并增加赔偿1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