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宋某借收留之名行敲诈之实,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宋某在郑州汽车南站西侧网吧附近,见到离家出走的李某(15周岁)、樊某(16周岁)站在路边,遂将二人收留。后被告人宋某将两名被害人带至其打工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现代城工地,并向二人索要家人联系方式,称将联系家长将二人接回。后被告人宋某使用公用电话分别给被害人的家人打电话,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要求对方不能来人太多,且只能乘坐大巴来郑州,不得搭乘出租车。为防止事情败露,被告人多次变换与被害人家属的见面地点。被害人家属报案后,公安机关采取果断措施,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厦门前将被告人宋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宋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