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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发布时间:2010-05-12 09:35:07


    为进一步规范审委会工作程序,提高审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郑州中院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5月7日制定印发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

    这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严格限制讨论的具体个案范围,不断加强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监督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细化为十六项,主要包括拟判处死刑的案件、拟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等,其他案件不再安排上会。同时,设立法官业务咨询小组,对拟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是否符合上会条件等进行初审,并根据院领导要求对部分案件出具初步处理意见供审委会参考。此外,《实施意见》还对审委会议决程序、专业委员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等作了详细规定。

    《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标志着郑州中院审委会制度改革正式拉开帷幕。这是院党组在审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关键时期,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对于落实最高院、省法院司法改革精神,转变审委会工作职能,提高审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必将进一步促进审委会制度向着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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