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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0-05-12 09:23:47


    由于转弯车速较快,致人一死三伤。之后选择积极采取措施,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终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被判缓刑。5月11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9年10月21日22时40分,被告人左某驾驶豫一辆厢式货车沿S102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5公里处左转时,与中牟县某村民李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李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王某、张某、郭某三人受伤。后经新郑市交巡警大队认定左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左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家属经济损失1000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8000元,赔偿被害人张某、郭某各1000元,并得到被害人李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左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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