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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婿盗岳父逃避责任 给女友打欠条照领刑

  发布时间:2010-05-11 09:41:30


    准婿携女友盗窃岳父得手后,独自再次到岳父家中盗窃1万余元,事后给女友打了一张欠条想逃避法律责任。5月11日,河南省新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0000元。

    2009年初,河南省新郑市25岁高某与23岁女友王某(另案处理)在双方家长认可下,高某以准女婿的身份经常到王某家来往。高某因一时生活拮据,王某就对高某说先拿她父亲王某某的钱花着。10月3日,高某和王某携带小刀和尖嘴钳来到王某某的百货店,他撬开王某某家桌子的抽屉盗走2000元后,和王某从其家的后门逃走。当天下午,高某独自再次到王某家中,用同样的方法撬开抽屉盗走11000元后,又将王某某屋内的床和柜子都翻了一遍,才从后门逃走。第二天,王某某发现抽屉13000元现金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高某得知王某某已经报案,他将盗窃王某某11000元现金告诉了王某,还给王某打了一张“欠王某壹万壹千”的欠条。高某和王某为逃避法律责任,由王某拿着高某某给她打的欠条,托一个朋友转交给王某某。警方根据王某某提供的线索,遂将高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1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故意,与受害人系准翁婿关系、应属一家人,其行为不应以盗窃罪论处。经查,2009年10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高某伙同女朋友王某盗取王某某家门市部抽屉内2000元现金;同日下午,被告人高某独自一人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门市部,盗走抽屉内现金11000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遂做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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