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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对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应严格把关

  发布时间:2010-05-10 15:42:26


    近年来,基层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特别是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然而,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审理和判决这类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一些法院对公告送达、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没有进行严格把关就判决离婚,这种做法产生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一方外出谋生,对方情感发生变化而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一方故意不告诉法院对方的确切地址,法院又不能查明对方地址。

    二、夫妻吵架后,一方赌气出走(一般是到外地打工),没有及时告知家人其确切地址,对方赌气起诉离婚。

    三、夫妻之间虽然多年感情不和,但仍有调好余地。而一方又外出打工,另一方喜新厌旧而起诉离婚。

    四、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在一方外出打工期间,另一方再次起诉离婚。

    五、一方外出打工,对方因为家庭、子女或经济、生活问题发生矛盾而起诉离婚。

    以上情况,都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法院在判决其离婚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

    与此同时,还有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如有的法院受理这类公告送达、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后,没有经过认真审查,特别是在未证实被告是否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时,就缺席判决离婚。具体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应当由法院调取的证实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的证据,却让原告自己举证,并予以采信。

    二、卷宗中无张贴(或邮寄)公告时间、地点的证据反映,只有承办人的记录说明。

    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四、判决书制作后立即送达给原告。

    这些作法极不严肃,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还会引发新的问题。首先,仅凭原告的举证,将不属于下落不明的被告也按下落不明对待,从而剥夺了被告的答辩权、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甚至导致其在财产分割、债权和债务的享有与承担、子女抚养等实体权利上的损害。其次,没有张贴公告时间、地点的证据材料反映,如果出现被告以法院根本没有张贴公告为由缠诉上访或申请再审,法院如何处理?第三,判决书制作后立即送达给原告,如果被告在送达期间内回家并提出上诉,而原告已持判决书与他人结婚,法院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出现,无疑会给法院的工作带来被动,从而引发不安定因素。

    因此,笔者建议,对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一要严格审查被告出走的时间和下落不明的原因,尽量不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到庭应诉。除此之外,还应将原告起诉离婚的情况告知被告的直系亲属和基层组织;二要严格审查起诉离婚一方的诉讼理由与条件,查明其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三、要严格审查当事人的家庭财产和子女的基本情况,以便于有效的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四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精神处理案件,不符合该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应判决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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