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赔偿纠纷案,被告孙某弟兄因其房屋后墙倒塌将别人的摩托车砸坏,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6042元。
2003年3月14日晚上,卢氏县某单位职工刘某和妻子骑着自己的雅玛哈林海王摩托车到岳父家玩,因走时时间太晚,刘某于是将摩托车放在岳父院内。谁知次日凌晨3时许,与刘某岳父一墙之隔的孙某弟兄的房屋后山墙突然倒塌,将刘某的摩托车砸坏。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刘某将孙氏弟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庭审中,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损坏程度价格为6042元。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弟兄的房屋倒塌,将原稿刘某的摩托车砸坏致原告经济损失6042元,二被告应予赔偿。遂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弟兄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6042元,被损坏的摩托车归二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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