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抢劫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2009年3月10日21时许,新郑市民朱某伙同芦某、徐某、刘某、芦某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新郑市某小学路口,将途经此地的被害人高某和时某拦截,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劫取时某现金35元,并致高某轻微伤,赃款五人挥霍。事发后,群众举报,五人落入法网。另外,被告人朱某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高某经济损失12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主、从犯的有关规定,鉴于被告人朱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系未成年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