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登封市告成镇的乔峰,2001年9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02年11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乔峰本应洗心改面,重新做人,谁知他竟不思悔改,故技重施,编造工程,诈骗他人钱财。5月6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依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被告人利用伪造公章和有关证件,冒充河南省义马市前进一矿矿长,编造了煤井井筒扩建工程,使被害人杨某信以为真,与其签订了施工合同。乔峰以押金和借款等名义,先后骗取杨某现金人民币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