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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体制漏洞下应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

——一起工伤认定案例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0-05-10 08:48:13


    近日,被新闻媒体热炒的深圳农民工因工伤认定纠纷而引发的开胸验肺事件,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似乎行政监管的漏洞只有以个人利益的极端对抗才能引发相关机关对某个个体事件的重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也曾多次遇到相类似的案例,在行政监管体制的漏洞下,对某些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实行扩大性解释,对证据的审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予以合理性采纳更能适合现在的国情。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事故认定案例,体现了司法能动作用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案情介绍:原告王某系一农民工,受雇于某公司驻上街区项目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2007年4月,原告王某受公司驻上街区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指派到该公司在承包的工地负责从事抹灰工作。原告王某在2007年5月下午,应项目负责人电话通知去财务室途中,不慎掉入阴井中,被送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医院,经检查身体多处骨折。2007年12月,原告王某向郑州市上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郑州市上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发出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限其十五日内提交劳动关系证明。2008年5月,郑州市上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发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不服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08年6月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后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郑州市上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理过程: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原、被告、第三人主要围绕原告王某是否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围绕该争议焦点,三方当事人各持己见:原告方认为,原告系一农民工,平时的工作是按照工头的指示干活,让干啥就干啥,月底按时领工资,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王某确实是为第三人打工,王某有一张经公司驻上街工地负责人签字同意的领取工资凭证;第三人认为,公司里的所有员工都和公司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要求为职工缴纳三金,并在劳动局办理有备案,王某口说无凭,应当拿出相关的证据,王某所说的凭证根本就不是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被告方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应当提交工作证、工资本一类的事实材料,没有这些材料,仅凭一张手写的收条,劳动局无法受理。

    裁判结果及理由:原告王某的身份是一农民工,其并非公司的正式员工,没有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王某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足以证明原告王某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没有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受理原告王某的申请。

    法官点评:此案件的发生时间是在深圳农民工开胸验肺之前,对本案的处理,当时大家也是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证据的审查应当采取严格审查的原则,不能对法规的理解采取扩大性解释,更不能以法官的良知和直觉自由判断,虽然第三人自认了收据上项目负责人张某的签字,但其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形式。在大家经过认真的讨论和理性的分析后,一致认为,我国的国情现状是公司的临时员工,特别是农民工由于其工作流动性、随意性大,行政体制对公司的监管存在漏洞,对农民工个人权益的保护没有纳入正规的管理渠道,不能一味的按照固有的法律形态来判断本案的案情,也不能对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作生涩的理解。而应当尊重社会现实,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作扩大性解释,因此形成了以上判决的形成。开胸验肺事件发生后,行政官员及民众此时才意识到行政监管的漏洞,劳动机关更是乐此不彼的去搜集旁证,甚至连给家属写的信、边防证都作为附带证据全部上阵。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司法的能动性作用在具体的办案中,比比皆是。有案前的预防,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大调解的局面,有案中的审判,通过具体法律的理解和使用来充分体现人文关怀。而在案件的审判中,司法的能动作用能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本案例的启示,不仅仅是司法对于行政监管漏洞的补充与纠正,而更多的作用在于一种司法向导作用。开胸验肺是以牺牲个体的身体健康,而换来的行政同情。本判决的指引则是向人们传输一个方向,审理案件不仅是化解社会矛盾,其还要起到规范社会各方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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