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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对“农民工”的法定称呼

  发布时间:2010-05-10 08:46:47


    “农民工”是特定社会条件下产生的词汇,这个词汇背后折射出人们心理上对一个群体的歧视。农民与工人同为社会分工的职业划分,而进城务工的人员却要冠以“农民工”的称呼,此种叫法不免让人心底产生歧视或同情的心理反应。称呼决定了其先天性的劣势,城市工人所能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交通补助、住房津贴等各种福利性待遇,对这些群体都是一些遥远的奢望。甚至在一定时期,在一定领域,法制对其权益的保护处于空白状态。

    随着城市经济的飞跃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国家政策上更侧重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些大的政策纷纷出台,也有不少呼吁改变“农民工”称谓的声音。在正式的官方机构上对“农民工”的称呼各有差异,2006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这样描述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立有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系会议督察组等相应的机构。近几年,对“农民工”的称呼有所改变,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称为“进城务工人员”。一些地方称呼的改变更是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文件名称即为《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西安市雁塔区委、区政府要求对“外来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打工者、农民工”等称谓统一规范为“新市民”, 在北京、山东、江苏等省市下发的有关文件中,也抛弃了“农民工”的称谓,统称“外来务工人员”等等。

    “农民工”的称呼已经得到政府机关及法治机关的重视,在我们深情的喊一声“农民工”兄弟的时候,却忽略了称呼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对称呼的改变似乎已经启发了人们对这个群体利益保护的深层次思考,作为法律工作者,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保护其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思考对称呼的规范化。

    对称呼的规范能从源头上消除人们歧视的心理,也能促进保护其权益长效机制的建立,更是中国法治化进程必然的要求。相关机构应当出台规范性文件,统一法制机构、新闻媒体、机关单位对“农民工”群体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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