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刘楷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刘明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刘财有期徒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从2009年7月到同年10月31日,新郑市民刘楷、刘明、刘财(均化名)三人或伙同刘晓(另案处理)预谋后,趁夜深或黎明无人之际,窜至石武客专河南段中铁某局工地,盗窃铺轨基地内的钢轨7根,重量1250公斤,经鉴定,被盗窃钢轨价值3000元;盗窃国标钢管共计40根,价值2736元;三次盗窃废工字钢1640公斤,价值3608元;盗窃京广铁路施工用的废钢轨6根,重量1188公斤,价值2851元。其中,刘楷、刘明参与盗窃6次,盗窃价值12195元;被告人刘财参与盗窃4次,盗窃价值829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楷、刘明、刘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楷、刘明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刘财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结合本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