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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桐树又买赃车 俩犯分获数罪刑

  发布时间:2010-05-06 15:43:12


    5月6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判处李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李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2009年6月9日晚,新郑市民李越、李丰(均化名)二人预谋后,驾驶三轮车并携带油锯,窜至新郑市某镇某村东地,盗走被害人郑某家田地边栽种的桐树9棵,价值891元。同年6月19日晚,二人再次预谋后,采取同样手段盗走被害人刘某家田地边栽种的桐树13棵,价值2137元。同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越、李丰明知是刘某宇、刘某好、刘某飞(三人另案处理)三人盗窃所得的一辆新大洲SDH125-39C型摩托车,仍帮忙寻找买主,将该车以650元低价卖掉。经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672元。同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越明知是刘某飞等人盗窃所得的一辆哈雷牌摩托车,仍以100元的低价予以收购。经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072元。后经群众举报,二人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越、李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越、李丰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而买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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