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们一般的理解和认为,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是同样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却是在工作间歇期间的休息时引发的伤害是否算做工伤呢?
近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死者刘某是本市一家海绵生产制造厂的搬运工人,2009年的一天,刘某在搬运海绵过程中的间歇期间休息,并导致突发心脏病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后经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的死亡系工伤,并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但该海绵生产制造厂认为刘某的死亡不应该算做工伤,其主要理由为:刘某并不是在搬运海绵过程中和工作期间突然倒地身亡的,而是在当日下午工作的间歇期休息时间心脏病复发跌倒在地死亡的,并且厂里已经对其进行了送医救治。
该海绵生产制造厂不服该工伤认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经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相关的调查和对事实的认定并结合有关证据,足以认定死者刘某是该厂职工,应该与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工作间歇期间休息本就是劳动者的生理需要,同时工作间歇期的休息调整也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因此,工作间歇期间的休息也应认为是工作的一部分。对该海绵制造厂称刘某不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心脏病复发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维持了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