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0岁的田某跟来自美国的玛丽领了结婚证两天,玛丽就不知所踪。田某于是来到法院起诉离婚。5月5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田某说,他是经别人介绍认识比他大三岁的玛丽。两人认识不久后便于2003年1月13日在郑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玛丽以邀请其父母参加婚礼为由回到美国,至今未归。田某多次与玛丽联系,但玛丽拒绝再与田某共同生活。两人既没有举行婚礼仪式,也没有共同居住和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子女,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09年4月16日,田某来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在庭审时田某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原件,玛丽宣誓证明书、单身证明书、护照、签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认证书复印件及证人田某某、曹某证言。
玛丽经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为能移民到美国,田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玛丽,两人于2003年1月13日在郑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后,两人并未同居生活,玛丽在登记数天后离开中国,回到美国,双方长期失去联系直至现在。
法院认为,田某、玛丽虽然登记结婚时间较长,但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婚前既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同居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田某请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田某、玛丽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