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4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赵刚驾驶冀E05768号轿车沿郑州市中原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原大桥东时,与步行由南向北过中原西路的张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当场死亡,赵刚弃车逃逸。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赵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刚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