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氏姐妹与任氏兄弟本是同村邻居,原来相处的关系不错,一起意外的交通肇事使双方关系变得剑拔弩张,双方谁也不肯让步,得不到赔偿的任氏姐妹一纸诉状将任氏兄弟告上法庭。
2007年11月15日6时37分,新郑市民任某驾驶其兄任某某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沿新郑市某镇友谊路由西向东行至某食品公司大门西侧时,与对向行走的同村邻居任氏姐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为任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氏姐妹不靠路边行走,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在双方协商、经有关部门协调未果后,任氏姐妹诉至法院,要求任氏兄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 000元;任某反诉要求任氏姐妹赔偿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 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明法析理、分清责任、相似案例对比、利用其原来不错的邻里关系劝说等,终于使双方在5月5日宣判前握手言和、当庭达成和解协议:任氏兄弟自愿赔偿任氏姐妹医疗费、鉴定费共计11 000元(当庭付清),双方各自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
同日新郑市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请求制作并下发了包含上述协议内容的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