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对被告人贾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2005年8月2日凌晨,新密市民贾某伙同贾某某(已判刑)预谋后,窜至新郑市某镇某村,采用跳墙入院、撬门入室的方法先后潜入马某、马某某等多家进行盗窃,共盗窃现金700余元及夏新手机一部,价值200元。随后贾某外出潜逃躲避,四年后返乡时被群众举报,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本案案情,鉴于被告人贾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