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王民(化名)及其子王磊(化名)立即停止在原告王花(化名)的平房顶上的施工建房行为,拆除其建的所有建筑物,恢复原告王花的房屋原状。
原告王花与被告王民曾为夫妻,双方生育有两个儿子,并共有平房五间。1987年,王花与王民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婚生长子王磊由王民抚养,次子由王花抚养;平房五间中东头两间归王花所有,西头三间归王民所有。王花与王民离婚后,共同使用原住宅的大门通行。2009年4月,被告王民与王磊未经王花同意,在王花的两间平房顶上进行施工,加盖房屋。原告王花对二被告的行为进行制止未果。后原告王花诉至荥阳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在原告两间房屋上建设房屋的行为并恢复原状。
一审诉讼中,被告王磊辩称,由于王花的平房年久失修,王磊为了孝敬母亲,而且为了使王花的平房与被告王民的楼房外观整齐,便出资在原告的平房上加盖了一层房屋,而且愿意将新盖房归其母亲所有。但是在审理中,原告王花坚持认为二被告未经其同意在其所有的房屋上盖房,构成侵权,要求恢复原状。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王磊虽然出于善意为母亲建房,但是未经其母亲同意,违背了财产所有人的正常意愿,侵害了其母亲的合法权益,被告王磊的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的相应责任。被告王民参与了施工,与被告王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一审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建房行为,拆除其建的建筑物,恢复原告的房屋原状。
被告王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起母亲状告儿子侵权的案件历经了近一年时间,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