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工资结算问题引起纠纷,继而被告人将被害人的汽车烧毁的案件已经审结,被告人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8日4时左右,被告人聂小晓干完活后,找经管工资结算的林总管领工资,因其对一笔扣发的工资有疑义而与林总管发生争执。此后,认为自己受了欺负的聂小晓遂起意报复林某之意。半小时后,他找来铁链索将员工和林某的房门锁上,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将林某停放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面商店门前的面包车点燃。经鉴定,被其毁坏的面包车价值26800余元。
在公安机关对此案侦查过程中,感到无处躲藏的被告人聂小晓于一个星期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案起诉后,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人聂小晓与被害人林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聂小晓一次性赔偿林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000元。被害人林某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小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聂小晓投案自首,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轻作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