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好意借车给他人用,没想到自己还要承担4万多元的赔偿责任。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平某等三原告各项损失共41623.13元,被告朱某、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6月9日20时,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须刘公路自西向东行驶,与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死亡,李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2009年6月19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实际车主是朱某,朱某将车借给了胡某,而胡某又将车借给了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李某驾驶,李某没有驾驶资格上路行车,与张某的车辆发生相撞才酿成大祸。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合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摩托车主对车辆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被告胡某又将车辆借给了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李某承担,自身存在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均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均认为胡某无任何责任,法院不应判胡某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将车借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李某驾驶,自身是存在过错的,遂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