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25 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15 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 10 000元。
法院查明,新郑市民张某、曹某与刘某,自2006年8月至2009年7月,张某单独或伙同曹某、刘某窜至新郑市某学院大学生租房处,先后盗走大学生陈某等24人的联想等笔记本电脑22部,经鉴定总计价值 60368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盗窃22起,共计价值60368元;被告人曹某参与盗窃7起,共计价值23950元;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6起,共计价值15000元。后被群众发现报警,三人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曹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曹某、刘某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有关盗窃罪、主、从犯的规定,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