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心,耐心,再耐心,信访人会逐渐理解我们的。这是我在送走一个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信访人后的又一次感悟。
下午四点钟,刚刚送走一批当事人,敲门声再次响起。进来三个人,一位老先生,两个貌似律师或者记者的年轻女士,老先生说自己姓薛,两个年轻人是和他一起的,来问问他们的案件。听完姓氏介绍,我就知道来者是谁了,他是来我院要求立执行案件的薛某的父亲。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说我们这个案件可以立案,你们为什么不立?你们要不给我们立上这个案件,要不立就得给我们出个不予受理裁定!”老薛激动地 说。
看着老薛激动的脸,虽然他说的案件我非常清楚--因为那个案件我们刚刚合议过,但我还是先热情地请三人坐下,请老薛别激动,把事情的来拢去脉讲清楚。对自己非常清楚的案件在老薛的面前耐心倾听--此举是为了让老薛平静下来。
老薛的女儿原与市教体局有一个行政案件,在二审过程中,老薛代理其女与教体局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了。后来教体局没有按协议履行,老薛又代理其女到我院要求立执行案件,强制教体局履行协议。他拿着一张剪报给我看,上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其中有“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容。我告诉老薛,他的案件和这个意见上的这条内容不一回事,这是针对民商事纠纷而言的,多次解释,老薛坚持认为教体局是行政机关,女儿的案件就是经行政机关与其达成的协议,因此符合最高法院的规定,应当立案。
最高法院的这个规定别说负责立案工作的法官,即使是一个正常心境的当事人,也完全可以看明白,但老薛就是任我怎么解释都一定要坚持自己的意见。这时,同来的两个年轻人拿过剪报认真看了看,笑了,她们对老薛说,刘庭长给你讲的是对的,这上面针对的是民商事案件,虽然有行政机关的字样,但行政机关在这里是一个调解机关。“那我这个案件不是就是和教体局这个行政机关调解的吗?”“教体局在你这个案件中是一个当事人,而不是作为中间人性质的调解机关出现的。”看到老薛理解中这个误区,我又耐心进行了解释。解释到这种程度,老薛应该明白了,可他就是不明白,至少在我面前表现的还是不明白。这时,两个年轻人向我说明她们是某报记者,并表示自己已经明白了,这个案件确实不应立执行案件。她们也和我站在一起做起老薛的工作。
老薛一看和他同来的人也和法院说法一样了,又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我又耐心地向老薛讲解什么样的情况出具裁定,什么样的情况不需出具裁定。
一个半小时,针对这样一个对法官来说非常容易理解但老薛却不理解的问题,我始终保持着一颗平静但又理解老薛的心态,耐心地一遍遍讲解,直至最终老薛临走,说了句“刘庭长,你这样给我解释,就是不理解,我也不会去上访了。”
耐心,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以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水平和他们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可能带给他们的疑惑去理解他们,我们处理信访案件的效果可能就会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