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被告人吕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吕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吕某,男,41岁,初中文化,河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二七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26日,被告人吕某在本市二七区侯寨乡刘庄村,明知道其承包的土地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仍在该土地上组织施工,改建加气蒸压砖生产线,改造成砖厂。后经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鉴定,吕某改建的加气蒸压砖生产线所占土地为一般耕地,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改建行为使26.48亩土地耕作条件遭到破坏。2009年6月17日,公安人员根据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报案,将被告人吕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吕某非法占用一般耕地26.48亩,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