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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挖枣树十九棵 十人分获六个月到十年刑

  发布时间:2010-04-29 09:25:17


    马某等人在连续盗挖农户19棵枣树后,经群众举报,10人落入法网,发财美梦破灭。4月29日,马某等10人被新郑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六个月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和1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查明,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期间,新郑市民马海、侯青、侯明、马勇、马义、马小龙、马小军、马晓发、马石、王俊奇(均化名)或三人一伙或五人一群,驾驶三轮车并携带铁锨等工具,趁夜深人静之际,窜至临近村庄农户承包的枣树地,盗挖农户刘某等农户枣树19棵,其中,马海参与盗窃11起,共计价值30153元;被告人侯青参与盗窃4起,共计价值14283元;被告人侯明参与盗窃5起,共计价值15870元;被告人马勇参与盗窃11起,共计价值30153元;被告人马义参与盗窃3起,共计价值9522元;被告人马小龙、马小军、马晓发各盗窃1起,价值4761元;被告人马石盗窃1起,价值3174元;被告人王俊奇盗窃1起,价值158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海、侯青、侯明、马勇、马义、马小龙、马小军、马晓发、马石、王俊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有关盗窃罪、累犯、主、从犯的规定,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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