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民刘先生,晚上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因天黑视线不好,加上路上突然出现的一堆石头,导致其与这堆石头发生肇事,致使刘先生身体受伤、摩托车损坏。更令刘先生气愤的是,肇事后竟然找不到这堆石头的主人,警方多方查找也未找到。刘先生一怒之下将辖区镇政府告上法庭,4月29日,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努力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镇政府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先生等损失共计10 000元,当庭付清,刘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4月30日20时40分,刘先生驾驶其两轮摩托车沿新郑市薛店镇某村至孟庄镇某村乡间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至魏庄村南300米处时,与道路上堆积的石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轮摩托车损坏,刘先生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查,至今找不到堆积石头者。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堆石辖区镇政府告到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0 000元。
经过实地走访、辖区询问,确认找不到堆石主人后,法官耐心细致向刘先生和镇政府讲解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通过几次背靠背的协调,最终使双方达成包含上述内容的调解协议,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同日,根据双方要求,新郑法院出具了包含上述协议内容的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