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6岁的秦某在驾驶大货车撞了四辆车,造成三人死亡、六人受伤后逃逸。事隔九年后秦某投案自首。4月27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1年6月8日5时5分,秦某驾驶其所在单位武陟县汽车某公司的解放大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时,在超同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大客车时,越过中心线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池某驾驶的大客车相撞,大货车失控后驶向路左又与一大货车相撞,同时秦某驾驶的大货车与同方向行驶的安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刮擦,车辆连环撞击造成鹿某、宗某、张某三人死亡,邵某、刘某、胡某、李某、小李、张某六人受伤,四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秦某逃逸。
2009年12月24日秦某来到交警五大队投案自首,秦某说,他逃跑后一直躲在温县境内黄河滩里承包土地种地.撞死了这么多人,他每天都噩梦连连,好几次想投案自首,但是一想到大儿子正在上初中,小儿子还在襁褓中,如果没有他,这个家真是撑不下去,秦某只好继续躲藏。2009年6月份,秦某的大儿子毕业后找到了工作,小儿子也上了学。秦某放心了很多。在安顿好家人后,秦某来到交警五大队投案自首,主动要求为自己犯下的罪行负责。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池某、安某及其他乘车人无责任。2001年6月8日秦某所在的武陟县汽车某公司赔偿受伤六人及三位死者家属各种损失共计283369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又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秦某交通肇事致三人死亡,六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于肇事后逃逸,据其罪行,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在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1.秦某所在公司已对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2.秦某自愿认罪;3.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根据秦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