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7日晚上10点,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的一条乡村公路上,发生了一起车祸案,一辆大货车车头撞上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主重伤被送往医院。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原来,这是一桩处心积虑的情杀案。
现年37岁的张俊阳和35岁的徐霞是高中同学,高中毕业后,二人鲜有联系。2007年年底,适逢二人高中毕业20周年,高中同学组织了一次同学聚会。没想到在这次同学聚会上,二人一见如故,互生情愫。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很快就发展的如胶似漆,二人在双方均有家庭的情况开始保持非法同居关系。2009年,两人同居期间,情投意合、越陷越深,张俊阳对徐霞说他可以随时离婚,但徐霞的丈夫李某却一直不同意离婚。为此,张俊阳提议干脆让李某“出个事儿”,由他开车把李某给撞死,徐霞一开始并不同意,可后来被高几次劝说,最终答应配合。于是,罪恶的计划产生了。
被告人张俊阳、徐霞预谋由被告人徐霞将其丈夫李某约到指定地点再由被告人张俊阳开车将其撞死。2009年11月,二人预谋后,于17日晚上10点,徐霞对丈夫李某说自己在郑州市二七区的一个乡间公路上,让丈夫李某接其回家,当李某驾驶摩托车到达乡间公路时,等候在此的被告人张俊阳趁机驾驶东风大货车朝李某撞去,并将李某撞伤,造成李某脑震荡、身体多处软组织伤。2009年11月24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将被告人张俊阳、徐霞抓获。
因被告人张俊阳、徐霞的犯罪行为,李某提出了附带民事赔偿。
被告人张俊阳在法庭上辩称:我当时只是想撞伤被害人,教训一下他,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民事赔偿部分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
被告人徐霞辩称:我把被害人约到案发地点,并不知道张俊阳要开车撞他;对民事赔偿部分愿意赔偿,但无赔偿能力。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俊阳、徐霞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俊阳、徐霞犯故意杀人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但系犯罪未遂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徐霞赔偿的诉讼请求,经查明,被告人徐霞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故双方除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外,并没有个人财产,在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之前,无法对其中一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财产赔偿。因此,本案不存在夫妻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被告人张俊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徐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被告人张俊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 228.3元。
据悉,现二被告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