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李建刚(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张竣(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被告人张竣、李建刚及李建刚的女朋友王某一起到郑州市中原区罗庄村77号找张竣的前女友李某,因王某骂李某一句,李某及其朋友赵西军各回骂一句,李建刚、张竣便与赵西军发生殴打。李建刚和张竣对赵西军拳打脚踢,并用凳子砸赵西军,将赵西军头部和右手部打伤。经鉴定,赵西军右手第一掌骨横断骨折,所受伤程度为轻伤。当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0年2月,被告人李建刚、张竣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赵西军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被害人赵西军对被告人李建刚、张竣表示谅解。
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建刚、张竣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