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司法救助制度实施以来,抚危济困,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为化解执行难,解决执行困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少法院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但无庸讳言,在长期的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苗头,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执行实践中,已显示出以下问题和现象:一是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困难证明,未做实地调查。二是有些案件,已经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回一部分执行款项,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暂时无能力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及时全额受偿债款,对余下款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以发放救助金的方式解决。执行办案人员为完成结案任务,隐瞒已执行款项,报请予以司法救助,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剩余款项,换取申请执行人的结案手续。三是以司法救助方式结案的执行案件,后来被执行人已具备偿还能力。但案件已报结,执行办案人员怠于对被执行人恢复执行,不能为执行救助基金填补缺额,以致执行救助金只出不进,越用越少,日渐枯竭。四是对生活并不困难的上访缠访的申请执行人,为息事宁人,花钱求平安,向其网开一面,放宽救助要求,向其发放救助基金,使其息诉、罢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