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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生二胎遭学校处罚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0-04-27 15:45:11


    据京华时报等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杨某生二胎一事,虽从去年便引起了不小的舆论波澜,但近日由于收到学校的口头解聘而再次受到关注。对此,杨解释,二女儿是“上帝赐给我的,我自然不能放弃”,所以坚持生二胎。但他认为超生需要缴纳的20多万元社会抚养费并不合理,所以拒绝缴纳。对于遭学校解聘,杨说:“我认为学校对我的处理并没有依据......

    读了此报道,感到作为人民教师的杨某忽视国家法律的尊严。同时让我们从中感受到如下三个问题:

    一、计划生育不但是法律规定,而且是宪法要求

    目前,在我国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不但是法律的规定,而且是宪法要求的重要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则也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说明,计划生育不是哪个人愿意不愿意、想不想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能否执行的大问题。

    之所以在我国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是因为计划生育有如下重要意义:有利于劳动就业;有利于国家资金的加速积累;有利于提高我国的人口质量;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利用;可以减少人员无序流动和交通压力等;有利于社会和谐和治安稳定。另外,计划生育对保护地球生态环境、有力促进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都有重要意义。

    二:人民教师应带头执行法律规定

    俗话说:先生先生,示范后生;师教师教,首先自好。

    教师的一言一行不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而且影响着广大社会和人民群众。可以说,受他们教育的人往往将教师的话作为真理和正确方向来遵照学习的,所以人民群众在人格和行为上视教师为效法的榜样。无产阶级革命家、教育家徐特立曾经说过:“教师有两种人格,一种是经师,是教学问的;一种是人师,是教行为的。所以人们称教师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作为学法、知法、特别是教法的老师更应该成为品德高尚,严于律己的模范。这也是因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所要求。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最基本的一项道德要求,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和集中体现。如果人们都像本案中的当事人那样在对待法律问题上随随便便、我行我素,那么,计划生育这个国家法律就形同虚设,不可能执行,我们的基本国策就难于实现。

    三:本案当事人的妻子超生也应依法受惩罚

    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计划生育从大的方面讲全国人民都有义务,从小的方面来说,是夫妻两个人的事,男女双方都有责任。所以,不能对超生的夫妇只处罚一方,而应双方都要罚。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法律不止一部有规定。比如,除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规定外,我国《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都有相同的规定和要求。所以,对于违法计划生育的夫妇,除罚缴纳社会抚养费和对男方处罚外,有关部门或单位也应对女方进行处罚,不然就会放纵违法思想和错误行为。再说,不忘对女方处罚,肯定可以起到罚一儆百的作用,更能打消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使计划生育这一国策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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