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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是惯犯 不出百步被缉拿

  发布时间:2010-04-27 15:22:57


    中原区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张云军(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合并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拘役五个月零十七日,并处罚金2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五个月零十七日,并处罚金55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云军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3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0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7月刑满释放;2009年8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8月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于2009年10月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10年1月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云军到郑州市汝河路“张二大盘鸡”饭店内,趁于某某正在吃饭之际,将其挂在凳子靠背上的衣服内的一个信封盗走,随后被于某某发觉,当张云军跑出饭店50米左右时被抓获。经清点,被盗信封内装有现金54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有关盗窃罪,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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