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社会小青年以看不顺眼为由,对同在操场上玩篮球的初中学生随意殴打,结果致一人轻伤,俩人获刑。4月26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2009年9月9日14时许,新郑青年张某、李某与郑某、唐某、张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新郑某镇第一初中操场,李某对在篮球场旁边休息的初中生赵某、王某进行语言侮辱挑衅,进而对赵某实施殴打,被告人张某对王某实施殴打。之后张某、李某等人在离开操场时,遇到来操场的初中学生冯某,李某、郑某先拦住冯某,以看上去不顺眼为由,对冯某实施殴打,后张某上前用膝盖朝冯某面部顶,致冯某的两颗门牙断裂。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冯某口腔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发后,受害人报警,张某、李某等落入法网。事后张某已赔偿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1500元,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冯某经济损失4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附带民事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有关寻衅滋事罪、主犯、从犯的规定,结合本案张某、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及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