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16岁的小孩竟然不学好,在马路上公然强奸他人。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光天化日之下进行强奸的案件。不满16岁的被告人王云龙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出生于1987年9月18日的王云龙,是河南省睢县范洼乡人。2003年7月21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云龙在郑州市中原区沟赵乡西连河面粉厂大门口北约20米的马路上,看见在他前面不远处有一年轻女子。由于是夏天,这名年轻女子身上衣服较少。这时,王云龙见四周无人,便想入非非。他几步上前,从背后搂住刘某某的脖子,将其拖到路边的玉米地里,强行脱掉刘某某的裤子,对其进行奸淫。2003年7月22日,被告人王云龙被抓获。
2003年11月份,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王云龙强奸案进行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王云龙以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判处王云龙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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