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以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能购买银行内部保本基金并得到高额返利为由,通过张某某骗取薛某某、王某某、阎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等人现金共150余万元,现已归还被害人现金50余万元。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张某以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能购买到银行内部保本基金,可以让投资者得到高额利润等为由,通过张某某之手、或者通过自己直接收取的方式,先后骗取张某某等人现金计136.11万元。案发前已通过返利等形式退还张某某、薛某某、王某某、阎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等部分被害人现金共55.315万元,案发后又于2009年5月30退还薛某某、张某某各1.2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但起诉书指控的部分诈骗数额,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