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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害妇女 严厉惩罚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0-04-23 15:42:27


    4月22日,从郑州高新区法院了解到,一起冒充警察犯罪的刑事案件已审理完毕,被告人、农民夏长森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和盗窃罪被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0年和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和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2000元。

    只有初中文化、现年31岁的男青年夏长欣从外地农村流入省会郑州市后,无所事事,整日净想些偷鸡摸狗之勾当。为作案方便和壮胆,他专门买来警服穿在身上充当警察。2009年4月21日13时许,他在郑州大街上闲溜时看到一名女青年马某长得漂亮,便顿起奸淫之念,随之,以调查案件为由将马某骗到郑州西郊一旅馆内,强行与马发生性行为,并抢走马某一部价值520元的手机和100元现金。在此之前的2003年9月16日下午4时许和2004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夏长欣还冒充巡逻队员,检查行人身份证和以查坏人为手段,将女青年董某、女青年高某分别骗至郑州惠济区和郑州高新区的偏僻处进行了强奸,并分别抢走董、高二人现金16元和25元。

    另外,2009年3月14日,被告人夏长欣还冒充警察,多次强奸女青年史某,并以给被害人史某购买手机为名,骗走史某的银行卡,取走卡内1900元据为己有。法院认为,被告人夏长欣冒充警察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抢劫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惩处,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称,夏长欣没有胁迫女青年马某发生性关系,也没抢劫马的手机和现金;同时辩解说被告人夏长欣不但没有窃取史某的银行存款,而且,与史某发生性关系是史某同意的,请求法庭对这两起事件不作为犯罪认定。然而,通过法庭调查和当事人以及证人的证明,特别是被告人夏长欣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表明这些理由之不过是被告人夏长欣企图减轻自己罪责的借口,所以被法院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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