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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犯盗窃三十八起 到头分获十三年刑

  发布时间:2010-04-23 14:04:33


    4月22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盗窃罪判处郭灿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 000元;以盗窃罪判处靳明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50 000元。

    法院查明,新密市民郭灿(化名)199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新郑市民靳明(化名)分别于1990年7月、1993年7月、1999年9月、200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年、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二人结识并预谋后,从2007年10月至2009年8月间,二被告人骑着摩托车趁夜深人静之际,先后窜至新密市曲良乡、刘寨镇、新郑市新村镇、郭店镇、辛店镇、城关乡等地,采用撬盗点火连线等手法,盗窃农户于某等人摩托车16辆及被害人刘某的价值240元的黑色直板三星SGH-C128型手机一部、被害人王某价值128元诺基亚1600型手机一部、被害人靳某价值898元的索尼数码相机S730一部、价值20元的摩托罗拉388型手机一部及现金5600元、被害人王某某价值525元的摩托罗拉V3手机、价值424元长虹i288手机及现金600元、被害人刘某价值3058元的黑色神舟优雅HP630型笔记本电脑及多普达C720手机一部、王某价值726元的黑色诺基亚N73型手机一部、陈某大显手机S500一部、王某某价值800元的神舟天运M122D型电脑一台、被害人孟某两部手机和现金1200元,后将盗窃来的金城SJ110型等十六辆摩托车先后低价卖给贺某(已判刑),二人分肥。经鉴定被盗车辆共计价值15140元。被告人郭灿参与盗窃38起,共计价值92677元;被告人靳明参与盗窃38起,共计价值9267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灿、靳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有关盗窃罪、共同犯罪、主、从犯、累犯规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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