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河南省中国旅行社通过时任郑州裕达国贸酒店有限公司市场销售总监的被告人王全(化名)在郑州裕达国贸酒店举行宴会,共花费123199元。王全在收到河南省中国旅行社所付费用后,于2009年7月6日将其中的50000元上交酒店,所剩余的73199元挪作他用,直至2009年7月13日被免去市场销售总监的职务后仍未将剩余款项上交酒店,2009年11月18日王全将该款上交酒店。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全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全犯挪用资金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王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被挪用的资金已归还单位,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