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未减速遇上无证人 出事故担同等责任

  发布时间:2010-04-23 10:29:30


    在通过交叉路口时,一个是未减速慢行,一个是无证驾驶,结果酿成事故发生。4月23日,记者从新郑市人民法院获悉,新郑市人民法院查明原告卢某无证驾驶认定其承担一半事故责任,自负医疗等各项损失费用180889.12元的一半后,依法对原告卢某诉被告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宣判:被告张某应当赔偿原告卢某各项损失90 444.5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院查明,2008年10月17日13时,虞城市民张某驾驶本人所有的一辆运输型拖拉机沿S321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郑市某村十字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往西转弯的新郑市民卢某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卢某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为张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卢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入道路未让正常行驶车辆优先通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卢某受伤后先后有医疗等费用损失计180889.1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张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和卢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入道路未让正常行驶车辆优先通行而导致本次事故,造成卢某受伤。张某、卢某的肇事行为已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据此认定张某、卢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是正确的,对其作出的事故认定,法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