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别人没有给他让烟,他就大发雷霆,凭着身体上的优势打人两个耳光,他没有想到不久,受到“欺辱”的同村农民就手持菜刀冲进了他家,结果他被砍成重伤。4月22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砍人者被终审判处8年有期徒刑。
一支烟引发血案
2009年5月31日15时许,作为同一村庄的中牟农民连海超(化名)、何占甫(化名)到本村一村民家办事,期间连海超没有给何占甫让烟,然而,这么不值一提的小事竟然引起何占甫恼羞成怒,争执了几句后,凭着身体上的优势,他竟然抬手打了连海超两个耳光,之后回到了家。不是对手的连海超无法咽下这口恶气,冲回家后拿了一把菜刀直奔何占甫的家,对躺在床上的何占甫挥刀就砍。之 后骑着摩托车逃离了现场,何占甫被及时送到了医院,经法医鉴定何占甫右腕部已构成重伤,住院27天共花费医药费3万多元,后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一审判决后双双上诉
案发第二天连海超被抓获,20多天后被逮捕,随后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赔偿何占甫各项经济损失94629.75元。
接到这样的判决后两人都不服,并在有效时间内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何占甫诉称,原判量刑轻,民事赔偿少,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连海超诉称,在引发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自己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维持原判两人当自省
对于何占甫上诉理由,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如对刑事部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原判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连海超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被害人何占甫因琐事首先殴打连海超,对本案具有一定责任,但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的过错责任。用菜刀砍人后连海超既没有让他人代为报警的意思表示,也无主动投案的具体行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驳回了两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