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罪.
2006年11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王喜云(化名)假借购买生产原料、收购天然气公司等理由,先后骗走被害人蔡某某现金共计10.19万元。
2007年4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王喜云谎称与他人合伙办有工厂,假借工厂缺少周转资金及帮助购买拆迁房等理由,先后骗走被害人刘某某现金共计19.96万元。
2007年9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王喜云假借开办的工厂签合同、发运货物需资金等理由,先后骗走被害人王某某现金共3万元。
2008年3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王喜云假借能帮被害人李某某抱养男婴而骗取其信任,后以为交纳住院费、给孩子看病等各种理由,先后骗走李某某现金共计1.5万元。
200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王喜云假借开办的工厂签订合同需周转资金、购房需交定金、房贷需交手续费等理由,先后骗走被害人赵某现金共计4.7万元。
2008年6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王喜云假借招待工厂客户等理由,先后骗走被害人张某某现金共计1.5万元。
2008年8月份至2009年7月份,被告人王喜云假借招待工厂客户、发货经费不足等理由,先后骗走被害人张某某现金共计14059元。并假借工厂货款到账即还款及帮张某某购买拆迁房等理由,骗取张某某信任,多次在其福利彩票店欠账购买彩票,共计14320元。
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王喜云假借帮助购买拆迁房等理由,先后骗走被害人董某现金共计4万元。
2009年2月至7月,被告人王喜云假借开办的工厂货款到账即还款等理由,骗取在郑州市中原区国棉三厂开设福利彩票店的被害人郭某的信任,多次欠账购买彩票,共计4231元。
2009年6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喜云假借开办的工厂签订合同急需周转资金,在郑州市建设西路国棉三厂门口骗走被害人邬某现金3万元。
2009年7月5日和7月7日,被告人王喜云假借开办的工厂急需资金,先后骗走被害人黄某某现金共计5000元。
2009年7月29日,被告人王喜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梅倩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倩倩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本案被告人王喜云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被告人王喜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关于其多次诈骗且赃款未归还的情节,本院在量刑亦予以综合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喜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