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要取三万元,可是银行工作人员递出来的存折上却打印成取款六万元,郑州市民高先生在遭遇这样的尴尬后请银行工作人员予以更正。银行的工作人员随即手笔进行更正并加盖了个人章印。事隔三年,高先生发现自己的活期存款折上的存款余额并没有得到更正,于是要求银行予以纠正,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某银行支行起诉到了郑州市金水区法院。4月20日上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某银行支行支付高先生三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2005年1月,高先生在某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张活期存折。2005年12月,高先生到该支行办理业务,先是存款三万元,后因又要使用,于是要求取款。高先生说自己当时要取三万元,该支行的工作人员李某将电脑打印的金额为六万元的《个人业务凭证》拿给他签字,并让其出示身份证件。高先生接到钱后很快发现问题,对存折上打印的“-60,000.00”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李某遂手工在“支出(-)或存入(+)”一栏下的“-60,000.00”左侧书写“(-30,000.00)”,在“结余”一栏下余额¥60,120.14左侧书写“(-30,000.00)”,同时加盖了李某的个人章印。
为此,作为被告的某银行支行辩称,高先生当日支取的就是六万元,有他当日签字确认的《个人业务凭证》和对高先生验身份证作为证据。同时,银行方面认为高先生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为高先生办理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李某也出庭作证,证明高先生当时取的是六万元现金。
在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了解后,法院认为,高先生在办理取款的过程中,应工作人员李某的要求,先在电脑打印的《个人业务凭证》上签字,然后接收银行工作人员递出的现金和存款折,这是正常的程序。高先生在金额为六万元的《个人业务凭证》上签字和银行审核他的身份证信息这两个行为都发生在将钱和存折交给高先生之前,所以在交钱之前的这两个行为当然不能证明高先生就是取走了六万元。同时,依照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手笔改动的前提应当是存在问题。对于存折上的这笔取款业务,先是电脑打印的支出和结余两个数额,然后是李某的手笔书写,那么手笔书写应该是对电脑打印内容的改动。
此外,法院认为,高先生在2008年10月到该支行取款和计息的时候才发现存款余额未更正而要求纠正,故而诉讼时效从2008年10月算起,高先生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