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借刷他人信用卡 到期不还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0-04-21 10:40:02


    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系朋友关系,2008年9月5日,被告杨某因消费需要借用原告高某持有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并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有杨某借用高某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额度两万元整,其中做了六期分期付款,在分期未到期期间,卡内所有欠款及还款与高某无关,由杨某独立偿还。分期到期后,杨某须还高某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满额二万元整。”其后,被告杨某利用原告高某的信用卡进行了六期分期付款消费,总价款54537元,分期手续费1363元。被告在还款40320元后,不再还款。同时,该信用卡显示其他消费23813.3元,未及时还款发生滞纳金7122.5元,循环利息3646.43元,以上共计90482.53元。为避免损失扩大,原告归还余款50485.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协商,由被告以借用原告信用卡的形式向原告借款进行消费,并由被告承担支付消费款项的全部还款责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杨某应按照约定履行及时还款的义务,逾期还款应支付与此相关的滞纳金及循环利息。但被告仅承认六期分期付款为其消费,对其他消费不予认可,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信用卡中的其他消费项目为被告消费,故判决被告归还本金55900.43元,并按分期总额55900.43元的比例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和循环利息,共计6万余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万余元,被告应归还2万余元。


 

 

关闭窗口